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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电子商务暨五类进口商品指定口岸业务发展办法》的通知
2020-05-21 12:43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顺义区促进电子商务暨五类进口商品指定口岸业务发展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文件
顺政发〔
2019
〕
7
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顺义区促进电子商务暨五类进口商品指定口岸业务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促进电子商务暨五类进口商品指定口岸业务发展办法》已经
2019
年
2
月
13
日第
87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9
年
2
月
21
日
顺义区促进电子商务暨五类进口商品指定口岸业务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
+
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
2016
〕
24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
”行动的实施意见》(京政发〔
2016
〕
4
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培育顺义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完善口岸服务功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在顺义区依法注册、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及在天竺综合保税区经营国家五类进口商品指定口岸业务的企业,且企业在本区经营满一年,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三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包括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渠道的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数字认证等服务的专业服务商。国家五类进口商品指定口岸是指国家指定进口肉类、冰鲜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水果、种苗花卉的口岸。
第四条
将促进电子商务暨五类口岸业务发展政策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条
促进北京天竺综保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发展。重点支持开展跨境电商所必需的互联网信息平台建设及其升级改造;开办跨境电商体验店;设立运营口岸仓、保税仓、海外仓等功能设施。给予每个符合上述条件企业实际投资总额
50%
的资金支持,年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利用保税仓储、保税备货等模式开展国家五类进口商品指定口岸业务。对于年进口额超过
500
万美元以上部分给予进口贸易贡献奖励,凭天竺海关报关单分别给予:第一年
0.2
元
/
美元、第二年
0.15
元
/
美元、第三年
0.15
元
/
美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企业年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利用国家五类进口商品指定口岸开展保税分割、鲜切、分装、追溯等业务。对于在天竺综合保税区建设冷链仓库、加工车间、智能设备等项目,给予项目主体审定投资总额
50%
的资金支持,年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打造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经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后,给予园区主体单位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经商务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评审小组认定后,给予园区主体单位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九条
购买办公用房并主营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可以享受
1000
元
/
平方米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原则不超过
1000
平方米;租赁房屋并主营电子商务业务的,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给予补贴,前
3
年租金分别按租金的
50%
、
30%
和
20%
给予,最高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对网上零售额增速不低于本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速且本年度网上零售额达
1
亿元到
3
亿元(含)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给予
50
万元奖励;本年度网上零售额达
3
亿元到
5
亿元(含),经认定后,给予
100
万元奖励;本年度网上零售额达
5
亿元以上,经认定后,给予
150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拓展业务,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企业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且当年网上零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平台总投资
50%
或实际产生服务年费的
30%
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社区(农村),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做好“互联网
+
特色农产品”电商销售模式和电商品牌的推广。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设线下体验店,区内每新增
1
家给予
5
万元补贴;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超
100
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
5%
的奖励,最高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开拓市场宣传,对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参与国家级或市级展会活动,按摊位租赁、广告宣传等费用总额的
30%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行业协会、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在我区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展览会议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在活动开展前由主办方向区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给予总费用
50%
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企业享受政策时,既适用国家、市级政策,又适用本办法的,先执行国家、市级政策,同时可享受国家、市级扶持资金
30%
的区级补贴;若与本区其他相关支持政策在内容上相同,则不能重复享受,可选择享受最高额度支持政策;对发展速度快、品牌价值高、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电子商务项目或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需在符合条件之日起
1
年内,向单位所在属地或功能区提出奖励补贴资金申请,由属地或功能区初审通过后报区商务委评审。
第十七条
本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暨五类进口商品指定口岸业务相关工作由区商务委、天竺综保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市工商局顺义分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政策兑现及其他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需依法经营,近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要依法使用补贴资金,接受区商务委、天竺综保区管委会、区财政局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